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省级负责的肥料登记审批
编码: 3700000102617-002
(二)实施机构: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三)申请主体:在山东省境内的复混肥料企业、掺混肥料企业、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企业、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
(五)办理依据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25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21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农业部令 第32号,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3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六)办理条件
申请肥料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省内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生产条件考核的生产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3)检验报告书(原件1份,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纸质,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4)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企业,除出具(1)(2)(3)外,还要提交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附资质认定和检测能力附表)
2. 申请有机肥料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3)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纸质,附检验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能力附表)
(4)检验报告书(原件1份,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纸质,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5)企业基本情况介绍(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彩版包装式样 (1份,纸质)
(7)产品使用说明(1份,纸质)
(8)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复印件1份,纸质)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10) 商标注册证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正常肥料登记14个工作日,需经肥料评审会评审的肥料产品,经评审会通过后14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和企业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0号,山东农业检测楼408房间。
咨询电话号码:0531—8160803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接收。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0号山东农业检测楼408房间,联系电话:0531-81608036。
(二)受理
1. 材料补正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登记要求的材料在《肥料申请材料登记表》进行登记信息保存,并出具登记产品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书面一次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内容。
2.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受理并在期限内出具登记证(临时/正式)。
(2)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办人或企业,必要时告知所在市地土肥站。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1—81608036
网络查询: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土壤肥料信息网站:
2.在首页找到本省已登记肥料(打开后可分别按企业名称、正式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进行查询)
(四)获取肥料登记证书
1.获取方式:凭企业介绍信或登记产品受理通知书到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领取。
2.证书类型:《肥料登记证》(临时),本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前向我站提出延续申请。《肥料登记证》(正式),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我站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山东省农业厅机关纪委负责对肥料登记办公室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4.投诉渠道
山东省农业厅机关纪委办公室电话:0531-83190679
电子邮箱:wangf@sdny.gov.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二)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0-59192729,北京市朝阳区 农展南里11号。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三)诉讼受理及渠道
1. 行政诉讼事项
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山东省农业厅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山东省农业厅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受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选择相应的申请书,可到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五、表单及文书
(一)登记证类
1.肥料登记临时证
见附件1
2.肥料登记正式证
见附件2
(二)审查与决定类
1.肥料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3
2.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4
3.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5
4.企业考核表
见附件6